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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湘阶诉桑植县公安局违法扣押财产请求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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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湘阶,男,32岁,土家族,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桑植县龙潭坪镇赶坪村。

被告:省桑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志林,局长。

1996年4月3日晚,桑植县龙潭坪镇派出所接到个体货车司机彭湘阶在家中聚众赌博的举报,于是派员赶赴现场将彭抓获。当时派出所未搜出赌资,就将彭的汽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扣留,而后将彭带往派出所讯问,并扣留了其车钥匙。后彭湘阶多次要求取回证件和钥匙,未果,彭于同月7日用第二套车钥匙将车开回家。同年5月4日桑植县公安局针对彭的赌博行为对其下达罚款2000元的治安处罚裁决书,彭于5月16日收到处罚裁决书后,罚款一直未交。派出所又将彭的第二套车钥匙扣留,车子一直停放在彭的屋旁。5月31日,彭交罚款750元。8月15日因驾驶员年检年审,彭从派出所领回被扣的驾驶证、行驶证。由于彭欠缴的罚款一直未履行,10月22日派出所扣押了彭车上的一只电瓶和家中的一台17英寸黑白韶峰电视机,未开具扣押清单。同时派出所责令彭书面保证定期交纳罚款。1997年1月4日在彭仍未履行罚款的情况下,派出所又将彭的货车右边的两个轮胎卸下予以扣押,并将原来扣押的财物一起给其开具扣押清单,彭拒绝签字。同年3月29日彭履行了欠缴罚款,4月4日派出所将扣押的财物退还彭(其中电瓶已损坏无用)。4月12日,原告彭湘阶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违法扣证扣车近一年,扣押财物程序违法,导致其停车运营。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系列扣押行为,赔偿其损失45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系列扣押措施是基于聚众赌博的违法事实和拒不交纳治安罚款的行为才作出的,原告履行罚款后,其扣押财物已全部退还,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求法院维护公安局的扣押行为。

审 判

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桑植县龙潭坪镇派出所抓获彭赌博后,即扣留其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钥匙,无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桑植县公安局对彭下达治安处罚裁决后,由于彭拒绝履行罚款,派出所两次扣押其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治安罚款执行程序的规定。原告彭湘阶因证件被扣导致汽车停运期间的直接损失和损坏的扣押物,应由桑植县公安局给予赔偿;扣证后,车辆因停放时间过长,保管不善,致使车辆本身损害加重,损失扩大,应由彭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6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桑植县公安局对原告彭湘阶所实施的系列扣押行为。

二、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彭湘阶损失838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审判后,原告彭湘阶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这是一起因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扣押措施而导致行政赔偿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治安罚款执行程序的规定,对因赌博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但处罚款须经过一定程序,即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实施处罚,而且受处罚者如若不是当场将罚款交公安人员,应是在接到罚款裁决书5日内交指定的公安机关,即裁决在前,罚款在后,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本案中龙潭坪镇派出所获彭赌博后,随即扣留其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及车钥匙,无法律依据,既违背行政执行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桑植县公安局对彭下达治安处罚裁决后,由于彭拒绝交纳部分罚款,派出所两次扣押其财物,且在第一次扣押财物时未出具扣押清单,这些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这一系列扣押措施,是无效行政行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这些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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