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唐伟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唐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 (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统一的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本文有32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

(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统一的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

(2)列举式。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

(3)混合式。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取这样的确立方式显然既简单明确又不失全面,而且照顾到了今后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因此是较为科学而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854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