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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之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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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最终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我国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案件都应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上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开庭前的有关事项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在开庭前,合议庭应召开准备会议,研究确定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能否公开审理,开庭的日期、时间、地点,应当传唤、通知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时应当注意的重点或者主要问题,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分工等等。准备会议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日前,应当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等。

 3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等。

(二)庭审预备

1审查出庭情况,包括如下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和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如果出现诉讼参加人没有到庭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等。

2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和工作人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查和判断各种证据、全面调查案件的诉讼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查证据。

法庭调查一般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主要应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主要是提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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