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齐爽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齐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法律地位如何,理论界存在分歧......本文有33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法律地位如何,理论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兼有公诉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性质。当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兼有公诉人和民事原告人的双重身份,而且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具体的主张和行使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一系列实体意义上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始终是公诉人,不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不能享有民事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诉讼地位不属于原告人,而是以国家代表人的名义,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846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