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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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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第11条则又具体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行政案件,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两大类型。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人身权、财产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最基本、最重大也是范围最广泛的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重点。

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对社会上有违反行政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的惩处。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行政诉讼法》并未全面列举,根据我国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全部行政处罚大体可以他为以下几类,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行政处罚基本上都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有效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根据需要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两大类,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扣留人身、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及其他一些限制人身的强制性措施。

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财产、扣押财产、冻结资金等。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将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从全面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着眼,我们认为这时所称的“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凡上述法律文件,所确定的经营自主权,都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保护之列。仅就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来看,就具体包括;总之,各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属法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各种权利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许可证和执照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决定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由此颁发的许可证和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许可而享有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法律凭证。《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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