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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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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面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欠缺的矛盾,不少学者们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笔者认为,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认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公益诉权。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其能够更大程度的保护公共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立历程的考察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制度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渐进阶段:直接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阶段、利益影响人作为原告阶段、公益享有人作为原告阶段。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在行政诉讼资格问题上虽然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但是仍处于第二阶段,而域外现代法治国家的历程昭示我们,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应该是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确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国外相关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公共利益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有限承认。因此,我国应当在特定领域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即,以公共利益为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益标准,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和享有人以原告资格。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

近年来相当数量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及其“屡败屡诉”的结果表明,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面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欠缺的矛盾,不少学者们也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笔者认为,欲推动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先将原告的资格加以确认,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从现有的制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纠正了实践中被狭义地理解为只有行政行相对人才是适格原告的作法,赋予了相邻权人、竞争权人以及所有的受害人的原告资格,进一步扩大了原告资格范围。但是,《解释》仍一味强调原告应当适格,与以前规定有所不同的只是将适格原告的范围适当拓宽。从本质上看,其依然是从实体法角度去考虑原告资格问题,依然是传统的原告资格确认理论的产物。因而忽略了非“适格”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非“适格”主体的起诉资格。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缺憾。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早日建立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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