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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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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

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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