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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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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7月1日,省卫生局核准登记颁发了登记号为pdy01194041108190d600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赵松举,诊疗科目西医内科,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2007年11月20日,禹州市卫生局核准登记颁发了登记号为pdy23c08941108190d600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赵松举,有效期自2007年11月12日至2008年11月11日。2008年11月3日,赵松举以禹州市颍川办东关村辛庄卫生室负责人的身份向禹州市卫生局递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该申请书医疗机构简况一栏中填写登记注册日期为2003年3月,主要负责人赵松举,职称中医师,“禹州市城关镇卫生院”公章,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初审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局长审批栏中无签字、无公章。2009年3月25日,禹州市卫生局经校验核发登记号与2007年11月20日相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1日至2009年11月10日。

2009年5月4日,尹嵘因咽痛到禹州市颍川办东关村辛庄卫生室就诊,赵松举给予药物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尹嵘出现头晕、面色苍白、抽搐、晕倒,后转至禹州市人民医院、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同月30日尹嵘死亡。同年9月29日,尹嵘父母尹朝辉、王海峰和尹嵘丈夫杨晖以禹州市卫生局违法为赵松举颁发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赵松举行医合法化,直接导致赵松举等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使尹嵘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禹州市卫生局为第三人颁发的登记号为pdy23c08941108190d600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9万余元。诉讼中,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选定,法院委托河南豫天法医临床所对尹嵘的死亡与赵松举的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1月7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尹嵘死亡与赵松举的治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可以对直接作用的对象,即明示的行政相对人造成影响,也可以通过其“媒介”影响到间接利害关系人。间接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度”是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当事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以“权益”为核心的关联,当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时,就超过了“度”的界限,与间接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时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本案中,医疗卫生主管机关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下,为不具备条件的诊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无行医资质的人从事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严重损害了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确保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也有利于完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保护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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