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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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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琼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世贸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游永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振武,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少波,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辞,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文光利,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海南君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新世界花园c座808房。

法定代表人梁溢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海宇律师。

上诉人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园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南君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公司)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06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景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振武、吴少波,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峰、文光利和原审第三人君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至5月17日。期间本案因君创公司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解决,于2006年5月16日中止诉讼。本院经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协调未果,于2006年6月13日恢复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经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确认省余杭市农业银行劳动服务部(以下简称余杭劳动服务部)对南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979.9平方米,主楼第18层822.56平方米享有产权。1999年5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海口市房屋管理局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余杭劳动服务部。余杭劳动服务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于2004年10月委托海南启铭拍卖公司拍卖该房产。君创公司经过竞拍获得上述房产的产权。君创公司在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拍卖取得的房产登记手续时发现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已将南方大厦第一层西裙楼给美景园公司颁发了房产证。君创公司遂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口市房产管理局错误的发证行为。在该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经核查,于2005年3月13日作出《关于注销市玉沙路南方大厦第hk056035号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海房字[2005]032号,以下简称032号决定),决定注销原在美景园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并告知原产权人应自接到该决定后持房屋权属证书申办登记手续。032号决定下达后,君创公司向海口市政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持2005年4月13日海口市房产测绘所出具的《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向海口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南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的产权登记。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认为法院判决过户给余杭劳动服务部的房产并未明确四至,于2005年4月29日致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明确房产四至。在法院没有答复前,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拒绝接受君创公司提出的房产确权申请。君创公司认为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再次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致函海口市房产局:"可由贵局自行确定或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海口市政府作出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美景园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君创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的南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979.9平方米的产权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在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已撤销了其错颁给美景园公司的第hk056035号房屋产权证,且在君创公司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房产登记的受理及管理职能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君创公司的产权来源公平合理地为产权人颁发产权证。市房产管理局不受理君创公司的产权登记申请并不为其颁发产权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海口市政府作出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理由充分。美景园公司诉请无理,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美景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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