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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程序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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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雷敬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公民 依我国和的规定,公民与案件应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对争议权利有管领、保护之责的人才能起诉。这种规定无疑阻碍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途径,在法律层......本文有84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公民

依我国和的规定,公民与案件应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对争议权利有管领、保护之责的人才能起诉。这种规定无疑阻碍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途径,在法律层面上剥夺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或者恢复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共利益的特点,公共利益是与不特定的多数人相关的,因而不得限制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不能阻断通向正义之途。因此,凡本国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均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事实上,多数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

在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诉讼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社会团体。由于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具有团体的章程,具有个人不可比拟的良好组织性、法律性,由社会团体作为原告起诉比之公民原告同样具有优势。社会团体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概括有两大类情况,其一,就是该社会团体为目的性法人组织,他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某种特定的公共利益,或者其章程中就有以保护某一公共利益为宗旨之一,当该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就可依法以原告资格起诉;其二,是该社会团体虽然不具备法定的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但是,根据权利主体的授权,以协议方式取得了原告资格。

(三)检察院

关于在我国应否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争论,理论界的意见尚未统一,但在实务中已经开始了这一诉讼形式的探索,自1997年省检察院首次以国家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以来,至2003年,全国发生的类似案件已有上百起。在国外,检察院通过提起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的现象亦不鲜见。

但是,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其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其提起公益诉讼应受到限制。对于下列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才有权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第一,侵犯公共利益,同时又侵害了国家利益的案件;第二,所侵害之公共利益涉及到本国所有的人或者地域特别广阔的,例如在唐卫江诉佳能()公司一案中,该案就是检察院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作为原告的案件;第三,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以原告资格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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