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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行政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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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 日,白云区法院就江高镇塘贝村江某、陈某诉白云区计划生育局、江高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作出《行政判决书》(〔2005〕云法行初字第16号),区计生局和江高

  3月16 日,白云区法院就江高镇塘贝村江某、陈某诉白云区计划生育局、江高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作出《行政判决书》(〔2005〕云法行初字第16号),区计生局和江高镇政府在区公职所和江高司法所的代理下获得了一审胜诉。

  今年2月4日,江高镇塘贝村村民江某、陈某向白云区法院起诉区计生局和江高镇政府,要求撤销区计生局对其作出的征收计生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这是迄今为止广州市发生的第一宗计生行政行为案,鉴于该案较典型,在市、区有较大影响,区公职所、江高司法所分别接受区计生局和江高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了该案。案情是:原告江某、陈某(系夫妻)1995年生育第一个孩子后,于1996年与当时的江高镇政府计生主管部门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书》,约定镇政府在1999年10月后优先为其安排二胎生育指标;直到2004年4月夫妻俩才生育第二胎,区计生局依照现行计生法规于2004年10月19日对其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夫妻俩认为依照合同约定他们有权生育二胎,要求撤销该决定。

  由于该案影响较大,如处理不好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不利于政府今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区公职所和江高司法所十分谨慎,详细地查阅了大量经历次修改的计生政策以及当年宣传和执行计生政策的资料,认真核实了有关政策性文件。经调查发现,江某、陈某已于1999年办理《独生子女证》,并从1999年到2002年连续四年领取了独生子女保健费。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查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江高镇政府不是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因此不是为本案适格的被告;2、镇政府与原告夫妇依1992年的计生法规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的性质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国家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单方解除行政合同。而1998年国家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镇政府可依此单方解除合同。3、原告明知没有二胎生育权后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证明原告夫妇对计生政策是明知的,属知法违法。该答辩意见经司法所和区公职所与镇政府、区计生局进行充分讨论后提交到区法院。

  3月10日,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全区各街镇计生工作人员近100 人旁听了审理,区广播电视局进行了全程拍摄。区公职所和江高司法所提出了确凿的事实和理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3月16日进行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江高镇政府和区计生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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