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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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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省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未经申请和投诉而直接状告主管部门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据悉,这在宁波是首例。

原告徐先生诉称,2001年3月5日,其承包了鄞州区云龙镇林牧采石二场,经营海岭山山崖开采生产项目。此后,他一直严格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深度进行开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02年12月31日止。但是,今年7月23日,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生产监察通知单》,责令他自第二天起停止爆破、放炮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距离太近,而厂里一直有不少职工上班,违反了采矿安全规定。徐先生对鄞州区经济发展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没有异议,毕竟安全是第一位的。然而后经多方了解,徐先生发现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建设于1999年的厂房,竟然是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为什么一直没有被查处呢而且还影响了他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徐先生不服,找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鄞州云龙通盈电器厂违法建设的厂房是三层楼,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建设时间已有3年,鄞州区规划局不可能不知道,但作为主管部门却一直没有查处,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最后,经和徐先生商量,决定不经投诉,直接状告鄞州区规划局行政不作为。

10月30日,律师受托向鄞州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律师在诉状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规定,他请求法院依法受理这一未经投诉、直接状告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据悉,11月4日,鄞州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业内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即使行政相对人未提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也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将对克服现实中广泛存在的“隐形”的行政不作为(未经投诉或申请,行政机关即不作为,因而这种不作为不易被发现或注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积极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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