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证——行政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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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政府在村民办理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事务中,超越职权,违法为村民个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上法庭。1月25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县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村民的相邻权官司
1998年,社旗县朱集镇王庄村村民王世海、王万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后,分别建房屋一处,并垒筑了院墙,在南边留下公共出路3米。2004年10月,村民王振业在王世海、王万乾的房子东边也建房一处。2005年,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王振业颁发了社朱集用字第14-0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上显示王振业房屋南边有5米出路,用地面积180平方米。2010年2月,因出路问题,三家发生纠纷,经村组调解未果后,王振业以王世海、王万乾非法侵占共用道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人立即停止侵权,腾出公用过道,并拆除部分围墙。
民事官司牵出违法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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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王振业向法庭出示了县政府给其颁发的土地证。
“政府为王振业办证为何我们不知道而且我们的房子已建了13年,比王振业早6年,我们是四邻,我们建的房子均留了3米宽作为出路,并没有侵犯或妨碍王振业出行!”“按规定给王振业办证时要经我们四邻签字确认边界无误这样才合法!而且该证上注明王振业5米出路没有依据,系超面积违法办证!”王世海、王万乾说。
2010年5月29日,王世海、王万乾将社旗县人民政府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社旗县政府为王振业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王振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按照上述规定,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将第三人王振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登记为180平方米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判决撤销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振业颁发的社朱集用字第14-0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民告赢县政府
2010年8月29日,王振业以“被上诉人王世海、王万乾无证建房,不受法律保护,将5米路围墙占去近一半,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世海、王万乾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振业所在地属于人均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王振业颁发180平方米用地面积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悖土地管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王世海、王万乾建房在先,王振业建房在后,王世海、王万乾宅基门前出路为3米已成事实,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王振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载明出路5米缺少证据依据,也与现状不符。一审法院撤销该证并无不妥,南阳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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