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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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构,也就是开庭审理的结构。关于庭审结构,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庭前准备阶段。
(2)开庭预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核对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名单、资格和权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审理对象及争议焦点的揭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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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性审查阶段。这一阶段是庭审的重心。法庭一般要依次进行五项审查:①权限审查,也就是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②事实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充足的事实根据,证据是否确凿;③法律适用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法律正确;④程序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⑤目的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况存在。在上述每一项审查过程中,一般先由行政机关举证,其后由原告和第三人持证,然后进行交叉质证和辩论,最后由法官进行认证或认定。对于不作为案件,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则有所不同。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四项:第一,原告是否提出了一个合法的申请和要求(有些特殊案件只审查是否出现了非常紧急的情况);第二,被告有无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职权;第三,原告是否具备申请的法定条件;第四,被告有没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状况(包括有无正当理由和法定阻却事由)。在进行每一项审查的时候,一般应当先由原告举证,其后由被告和第三个质证,然后进行交叉质证和辩论,最后由法官进行认证或认定。
(5)综合辩论阶段。主要任务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各方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利。由当事人各方最后从整体上评价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重新审视各自的诉讼主张(包括撤回、放弃或变更诉讼主张)。
(6)合议庭评议阶段。主要任务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本案进行评议,并确定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对于合议庭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7)宣判阶段。主要任务是公开地向当事人各方宣读判决的主要内容,在一审判决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并明确说明上诉权行使期限和方式,并向当事人各方送达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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