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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因与张忠、利玉珍房产处理行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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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于幼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熊德洲、冯文力,均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公务员。 被上

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于幼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熊德洲、冯文力,均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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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张忠,男,l934年6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居住地:香港荃湾绿杨新村Q座2008房。香港身份证号码:A308699。

被上诉人:利玉珍,女,1935年l0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居住同上。身份证号码:B3430l6。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欢,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惠英,女,汉族。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东园坊47号。身份证号码:44030l260824072.委托代理人:余加模,系原审第三人之夫。

委托代理人:余杰华,系原审第三人之子。

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忠、利玉珍房产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80年10月30日,原告张忠、利玉珍与李来富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契》,约定:在李来富私人用地上,由张、利夫妇投资港币70000元与李幸福共同兴建两层楼房,建好后各占一半为永久性私人产业。李来富在房产竣工后将约定的1/2房产交付给两原告。1984年6月10日,宝安县清理私房领导小组向李幸福发出编号0302《深圳市国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处理决定通知书》,该通知称“你在东园坊建的私人住宅,经过清查核实,占地面积70.35平方米,建筑面积152.22平方米,属非法的私人建房。决定按中共深圳市委[1983]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1983]100号文件第三条及有关的规定,对所建私房作下列处理:代港商张忠建私房因其户口不在特区内应作价收归国有。总造价18047.2元,扣除折旧费3083.04元,按14961.16元,由市住宅公司收归国有……”,两原告知道该通知后,曾向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异议。后两原告既未收到收归国有房屋的作价款,也未接到通知要求搬迁,两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2000年,原告张忠因与第三人张惠英的产权纠纷,才得知在1986年3月7日,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清理私人违章建筑办公室给深圳市房产管理公司发文,在该文中决定“该房屋由张惠英买回,房屋的售价为48223.30元,扣除应付给张忠得房屋收购款l8047.20元后,张惠英买房尚需向市房管公司缴款30l76.10元。请市房管公司给予办理收购、购房和房产登记手续。”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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