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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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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死刑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现有的死刑制度主要规定在1997年的刑法典中。总体而言,中国现有的死刑制度状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死刑适用的对象。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49条同时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典并没有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具体内涵。学界一般认为,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第二,关于死刑适用的罪种。死刑适用的罪种主要体现为刑法典分则的具体死刑罪名。据统计,1997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数量多达68种,由于后来相关司法解释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而将之并入强奸罪④,所以中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为67种。其中非暴力犯罪达44种,占全部死刑罪名的65.67%,占全部358种非暴力犯罪的12.29%;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渎职罪两章中的非暴力犯罪没有设置死刑条款。

第三,关于死刑的法定刑设置。中国现行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死刑,但也对少数几种犯罪的加重犯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死刑。其中,现行刑法典对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罪的加重犯就规定了应当判处死刑的绝对法定刑。绝对死刑立法使法官在对罪犯的量刑无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只能不加区别地适用死刑,这不利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同时也不利于区别对待和“少杀”刑事政策的贯彻。

第四,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中国现行刑法典规定了两种死刑执行方式,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中,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中国,死缓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减少死刑的执行,从而贯彻“少杀”政策,而不是为了减少死刑的适用,因为死缓仍然属于死刑的范畴。 第五,关于死刑的溯及力。按照中国现行刑法典第12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中国死刑适用的溯及力采取的当然也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六,关于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关于中国判决和执行的死刑数字,基于国际和国内等多方面原因的考虑,至今尚未公开。虽然一些国际组织经常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并公开其所掌握的中国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但这也仅仅是有关国际组织的粗略统计,并不准确。实际上,中国政府并没有正式公开每年的死刑判决和执行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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