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重构行政诉讼执行机制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熊建萍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熊建萍”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执行机制的问题在修改时不可忽视。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业已生效的行政案 我国行政诉......本文有50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执行机制的问题在修改时不可忽视。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业已生效的行政案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执行机制的问题在修改时不可忽视。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业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法律活 动。当前,行政诉讼执行问题(特指被告败诉时的执行)是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人民 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上,因有的行政机关无视法院权威及法律本身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无力等原因,使得法院的执行措施难以奏效。行 政诉讼执行难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的公信力,因此,笔者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对执行机制作如下重构:

  一、改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体制以司法执行为依托的模式,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义务,由人民法院转送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作出 相应决定的方式执行。因为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相较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更为直接和有效。同时,行政判决的执行,无需原告的申请。

  二、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义务,应健全立法,使行政机关不敢、不能、不愿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判决。目前行政诉讼法中“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 议”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行政机关中建立部门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判决(包括行政复议)的执行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对此进行考核,强化行政机关行政首长 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从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实效的执行监督体制。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行政诉讼原告包含哪些?什么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重构行政诉讼执行机制”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802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