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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后首例商标行政诉讼案:“恒升”没告倒“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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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达两年之久的恒升与恒生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败诉,恒生商标注册合法。 恒升和

日前,长达两年之久的“恒升”与“恒生”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败诉,“恒生”商标注册合法。

  “恒升”和“恒生”同为计算机类注册商标,“恒升”商标是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注册商标,而“恒生”是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两商标因为发音相近又在同一行业,因而有不能“同存”之势。

  1999年4月21日,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恒生”商标予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异议期止于同年7月20日。第二年7月,商标局裁定对“恒生”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就在“恒生”商标三个月的异议期限结束一年之后,恒升集团向商标局提出对“恒生”商标注册的书面异议,商标局以该异议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拒收。为此,“恒升”认为商标局拒不向其作出商标异议裁定的行为不正确,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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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法终审判决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由于恒升集团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其后提出的异议申请未予受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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