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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希光不服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其随身携带外币的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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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何希光,男,30岁,香港居民,原籍福建省福清县龙田镇三村,现住香港荃湾中心上海楼10号楼E座。 被告: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霖,局长。

「案情」

原告:何希光,男,30岁,香港居民,原籍福建省福清县龙田镇三村,现住香港荃湾中心上海楼10号楼E座。

被告: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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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霖,局长。

何希光于1988年8月23日从香港返回原籍福建省福清县龙田镇。25日,何去深圳途经广东省海丰县城时,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发现何随身携带美金38,736元、港币158,900元,其入境回乡证上当次仅申报登记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检查站为查清何携带外币来源,遂扣留该笔外币,并报经海丰县公安局批准,对何希光实行监视居住,后转为收容审查。何希光在被收容审查期间,对该外币来源曾有多次不同陈述:一说是其父亲何可勇从新加坡托人带回家乡建房用的,又说是从市面上炒买炒卖来的,还说是其母亲从香港多次带入境内,存在福建老家,这次带到深圳市准备购买楼房的。其陈述前后矛盾。经查实,何希光的母亲王美珠于1988年7月3日至7月28日,先后五次携带港币152000元、美金42000元入境,均向海关登记申报;并有证据证明,何希光父亲何可勇确实在福建老家准备建房,后因其他原因,其母王美珠准备改为在深圳购房。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何希光的陈述,认定何在市面上非法炒买炒卖外币,属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于1989年1月7日作出处理决定:对被扣款项中的美金32736元、港币150000元交中国人民银行兑换,兑换款项没收50%,余款放行;对何希光自称从香港带回而没有向海关申报的美金5000元、港币5900元交中国人民银行兑换,兑换款项放行;对被扣款项中何希光已向海关申报的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原款放行。何希光不服,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3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何希光于1988年8月11日、16日、23日入境时随身携带港币155900元、美金37736元,没有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海丰县工商局处理决定书对何希光炒买炒卖外汇一案所认定事实,仅有当事人的供认,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予以撤销;何希光未向海关申报携带入境的港币155900元、美金37736元,强制交中国人民银行收兑,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何希光当次入境已向海关申报的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原款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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