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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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在一审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互相交换已经持有的用来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从而固定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及不争事实的一项法律制度。
随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就是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产生的,各地法院也正在摸索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从司法实践看,效果明显。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第一、强化了庭审功能。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整合当事人争议焦点,审查判断和排除不相关的证据,这对突出庭审作用,强化庭审功能非常必要。
第二、防止了诉讼突袭。证据交换制度,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前相互交换证据,充分提出主张和根据,并规定了证据和主张的丧失效力,有利于有效地防止法庭审理中一方诉讼的突然袭击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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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约了庭审时间。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让双方当事人互相了解彼此之间的争议焦点及开庭时准备施展的各种防御功击手段,为法官在庭审中有效实施诉讼指挥权奠定基础。同时,对无异议的证据,只需要在庭审中作简要归纳,说明证明对象便可,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审判工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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