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黄家威不服浦北县医药局对其作出没收药品、罚款决定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高祝刚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高祝刚”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原告:黄家威,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户,住浦北县张黄镇卫生街11号。 被告:广西浦北县医药管理局。 被告浦北县医药 原告:黄家威,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本文有60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原告:黄家威,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户,住浦北县张黄镇卫生街11号。 被告:广西浦北县医药管理局。 被告浦北县医药

原告:黄家威,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户,住浦北县张黄镇卫生街11号。

  被告:广西浦北县医药管理局。

  被告浦北县医药局于1998年4月29日作出浦药罚决字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黄家威于1997年10月至11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没有办理《药品经营合格证》,擅自进行药品经营活动,先后向玉林市个体药行、广东罗定制药厂大量购进中药材和中成药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查获的中药、中成药152种,价值人民币56072.10元。其行为属重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一条一项和《广西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一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决定没收其被查获的药品,并处以该批药品正品价格4.5倍的罚款,金额为252324.45元。原告不服行政处罚,依法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刑事二审终审不服何处申诉合理?

  原告诉称: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对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被告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能成立,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同时,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原则。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返还扣押的药品给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根据《广西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有权对原告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原作出的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问题被人民法院撤销,现重新作出的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除有查扣药品清单及估价结论书外,还有书证和原告的陈述以及供货人、购货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同时,被告作出没收查获的药品和罚款4.5倍的处罚,与原告的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护。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黄家威不服浦北县医药局对其作出没收药品、罚款决定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792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