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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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选民名单案件有些特殊,既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更不是刑事诉讼案件。选举委员会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也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是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一个临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放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可见,选举委员会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但是,选举委员会又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选举的组织管理权,因此,选民名单案件既不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案件,而是边缘性的、混合性的纠纷。据此,将选民名单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或者由行政审判庭审理都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选民名单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来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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