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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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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认仅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包括对对方诉讼请求的认诺。对自认,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  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于自认的客体是否包含对对方当事人诉...

  自认仅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包括对对方诉讼请求的认诺。对自认,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

  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于自认的客体是否包含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认诺。分歧产生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证据理论研究拘泥于证据立法实践,一直未引入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自认的概念和学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自认习惯于以“当事人承认”这个概念来表述。然而“当事人承认”这个概念的内涵,在不同的专著中并不是一致的,有的仅指自认,有的还包括认诺。本司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概念,并且赋予了其特定的涵义,即:

  (1)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65条);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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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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