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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的《调查与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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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根上,男,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乡后五龙沟村二组农民,住该村。 被告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住所地

[案情]

原告王根上,男,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乡后五龙沟村二组农民,住该村。

被告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洛宜北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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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安章,男,194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乡后五龙沟村三组农民,住该村。

孙旗屯乡后五龙沟村原隶属于洛阳市郊区,1995年,郊区人民政府向安章颁发《洛郊集建字第40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安章宅基地面积:东西长25.87米,南北宽10.62米,总面积274.7平方;四至:东为路,西为路,南为空地,北为安书明宅基。现有证据均证实:安章宅基南实为二组土地,原告王根上经小组同意,从1990 年起耕种此土地,但具体亩数不详。安章宅基与此地块相邻。

1998年初,安章向南扩建住房,王根上认为,安章扩建住宅侵占了自己的责任田,进行阻拦无效,即向孙旗屯乡人民政府上访反映。1998年4月27日,孙旗屯乡人民政府土地办工作人员组织后五龙沟村村委主任、书记、二组组长、三组组长、村土地管理员参加,制作《三组安章与二组村民王根上发生纠纷一案乡对有关人员调查记录》一份,记录有:“1、安章宅南为二组的荒地,1990年王根上提出先由其耕种,实际摞荒。2、1990年村里修路占用各组土地亩数不等,遂进行调地,二组应调地给三组,此土地即属调给三组的地。3、安章建房延伸部分占用二组约0.1亩荒地,已调给三组,可由安章建宅”等。1998年7月15日,孙旗屯乡人民政府做出《关于王根上反映责任田被侵占一事的调查及处理意见》,内容为:“1、依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安章建宅占用的土地是由二组调给三组的,使用权应归三组。2、安章建宅不存在侵权问题。3、安章宅南是农宅规划区。4、二、三两组土地找补一事,同意村组意见。即二组仍欠三组0.3亩,三组不再要”等。孙旗屯乡人民政府加盖公章。1998年8月24日,孙旗屯乡人民政府向王根上送达该《调查和处理意见》。王根上于2000年9日26日向涧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0年11月21日,洛涧政复决字第5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乡政府处理意见。

原告王根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调查及处理意见》,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乡政府辩称:1、答辩人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就王根上与安章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做出处理意见。2、《调查及处理意见》有事实根据:安章建宅持有宅基证,安章亦在其宅基范围内建房,不侵犯他人使用权;原告所述“责任田”实为荒地,一直摞荒。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

第三人安章的诉讼意见为:我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房没有占用其它人的土地,乡政府处理意见正确等。

[处理及依据]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乡政府的《调查和处理意见》无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判决予以撤销。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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