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鼓浪屿水族博物馆诉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征税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高级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高级”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情」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孙孟雄,馆长。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副局长。 原告是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 「案情」 原......本文有38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案情」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孙孟雄,馆长。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副局长。 原告是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

「案情」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孙孟雄,馆长。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保利博物馆展出台湾艺术家作品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副局长。

原告是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售工艺美术品等的企业,于1996年2月份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1996年6月10日,原告以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项关于博物馆免税的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为由,向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同年8月16日,被告以“关于‘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通知原告: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界定征免税的标准;对原告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原告不服该通知,向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1996年11月25日,该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为依据,作出厦地税复〔1996〕002号“复议决定书”:原告不符合有关“博物馆”项目的免税规定,维持鼓浪屿区地税局作出的征税通知;门票收入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遂于1996年12月5日向厦门市鼓浪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受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鼓浪屿水族博物馆诉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征税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789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