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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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区别体现在以下两点:
1、特殊地域管辖与共同地域管辖适用的范围不同。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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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地域管辖主要是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的解决方法。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与共同地域管辖内容不同。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①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联系:总的来说,“特殊”是相对于“一般”来说的,“共同”是相当于一个法院管辖的情况来说的。这是从两个角度对管辖进行的分类。不排除某种管辖,既属于特殊管辖,又属于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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