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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林木确权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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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因树木纠纷相争6年,多次诉至法院均因树木所有权不明而未获解决,要求政府确权又未得答复,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公民起

  邻里之间因树木纠纷相争6年,多次诉至法院均因树木所有权不明而未获解决,要求政府确权又未得答复,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公民起诉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木确权法定职责案,判令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戚某与其叔伯弟弟系前后邻居。2000年10月,其弟将戚某房前一棵土桃树,房后一棵槐树砍伤,双方发生纠纷,均主张对争议树木拥有所有权。为此戚某曾2次诉至法院请求其弟赔偿损失,均因树木所有权无法确认而未获支持。2007年元月,戚某以挂号函件的方式,向县政府书面提出树木所有权确权申请,但县政府一直不予答复,故戚某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县政府履行林木确权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纠纷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申请有依照规定依法处理、予以确权的职责和职权。戚某因树木与其弟发生纠纷,而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确认林木所有权申请,县政府收到申请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亦未说明缘由,系行政不作为。为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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