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宋明博”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 行政行为原......本文有96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本文作者为您介绍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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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
《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无论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补贴及补贴金额作出的终裁决定,还是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其性质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
三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依照《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这些复审决定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建议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决定,或者外经贸部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
二、反补贴行政案件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适用地方性法规。
“这是由外贸政策的统一性以及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李院长解释道。
李院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述的。
由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且直接与国家的外贸政策相关,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仅采取法律审,还是既采取事实审又采取法律审,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和认识。
李院长指出,我国行政诉讼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还要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审理。“因此,反倾销规定的第六条和反补贴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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