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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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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关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管

关于取保候审的监管主体,除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这一法定监管主体外,还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取保候审适用中的作用。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保证人能够提供保证,为其取保候审。并且,保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等都不能作为保证人。从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减少羁押的角度而言,我国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允许一些确有监管能力的组织,如被追诉人所在单位、所属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为一些犯罪情节轻微、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可能性小但又无法找到合适的保证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建立类似发达国家的保释项目,由政府拨付一定的经费, 招募一些志愿者来进行专门的取保候审保证和监管工作。

为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一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例如可参考国外的作法,建立保释拘留所、保释旅馆,相对限制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自由。②通过电子化的装置控制,例如采用电子手镯等设备监管被取保候审人,提高监管效率。③通过附设特定的义务来对特定事项进行限制, 例如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限制出境; 禁止出入娱乐场所;接受对其酒瘾、毒瘾的治疗等,通过这些措施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④坚持定期报告制度。被取保候审人要定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⑤建立协调社区共管机制, 吸收被取保候审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或者专门的社会组织参与监管。⑥完善取保候审期间的检查评估, 了解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的风险值有无变化,根据取保候审风险变化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取保还是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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