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行政、民事相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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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如何解决行政、民事相交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行政、民事纠纷分别诉讼、审理,但可能会造成民事、行政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且诉讼效率低下。二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合并处理的诉讼制度。通观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已有不少国家持肯定态度并在实践中予以实行。如法国行政诉讼法采取完全司法权之诉确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在日本行政诉讼法中,此类诉讼被称之为“关联诉讼”;南斯拉夫也在行政诉讼立法中确立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将之称为“法院完全管辖之诉”。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为我国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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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妨害了行政诉讼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有义务协助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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