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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等诉如皋市工商局为卢德美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为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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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无业,住如皋市如城镇蒲行新村3号楼231室。 原告:冒元岗,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 厂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镇缨家巷7号。 被

[案情]

  原告:王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无业,住如皋市如城镇蒲行新村3号楼231室。

  原告:冒元岗,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 厂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镇缨家巷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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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让苏省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骆春林,局长。

  第三人:卢德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下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镇皋南新村403楼105室。

  1997年3月,冒元岗与冒建海、冒殿明共同出资承租了如城宁海路虹桥大楼二楼,从事歌舞厅经营活动,并以冒殿明妻陆娟的名义申办了名为“海之恋”歌舞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次年8月,冒建海股份转让给卢德美,冒殿明股份转让给王燕。王燕、冒元岗与卢德美重新订立“海之恋”歌舞厅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分工。2000年4月25日,如皋工商局以陆娟歇业为由注销了“海之恋”歌舞厅营业执照。同年6月28日,卢德美向如皋工商局申领“海之恋”歌舞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卢提出申领报告的同时,还提供有关材料:卢下岗证明;卢承租城南虹桥综合大楼协议;陆娟申请注销原“海之恋”歌舞厅的注册报告;从业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节; 治安负责人为卢德美的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负责人为卢德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燕、冒元岗获悉卢德美提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恋‘’歌舞厅系三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不属卢德美个人经营。同年7月13日,如皋工商局向卢德美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年8月26日,王燕、冒元岗以合伙经营”海之恋“歌舞厅为由,请求如皋工商局依法注销颁发给卢德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皋工商局不予准许。2000年9月19日,王燕、冒元岗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燕、冒元岗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系原“海之恋”歌舞厅合伙人转股后的合伙关系,且存在共同出资、分工负责、共同经营的基本事实。经营中因产生矛盾而约定由共同经营改为内部承包经营。原告依法享有“诲之恋”歌舞厅的经营权。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侵犯了原告的合伙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卢德美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局辩称:两原告向我局反映其与第三人经营“海之恋”歌舞厅属合伙关系,未提供合伙关系成立的事实依据。第三人在原“海之恋”歌舞厅已被注销后才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且提供的材料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条件。被告给第三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登记法律规范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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