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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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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10月14日,某市公安局110接到某单位职工王某的报案,称该单位失窃800多元。某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于当日制作了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了

「案情」

2000年10月14日,某市公安局110接到某单位职工王某的报案,称该单位失窃800多元。某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于当日制作了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了《继续盘问审批表》,以涉嫌盗窃为由,于当日21时40分将嫌疑人张某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至次日20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二天,派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00年10月18日,该市公安局将该案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立案。2000年10月16日,张某住入某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因性反应。后张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定程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刑讯逼供,致使其于次日突发精神病,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至张某起诉时,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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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盘问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从行为的主体看,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又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这种具有双重职能的国家机关作出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涉及到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如果行使的是治安管理职能,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反之,则不属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如何认定公安机关所作行为的性质,一直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难点,而公安机关在行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有时会发生交叉竞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一个行为是司法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更加困难。就本案而言,法院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留置盘问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是:

1、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往往是将行政措施与刑事措施交织在一起,要将各个行为的性质截然分开是不现实的,也是很困难的。公安机关采取留置盘问强制措施时,由于留置盘问所处的阶段不同,其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情况对待。一般情况下,留置盘问有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该留置盘问则被司法行为所吸收,属于刑事措施;第三种情形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采取留置盘问措施的,也属于刑事措施。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刑事侦查行为违法,而将其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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