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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坑凤大领群家俱厂诉东莞市劳动局工伤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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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莞东坑凤大领群家俱厂。地址:东莞市东坑镇凤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晃宁,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开福,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潇华,广东海

上诉人:东莞东坑凤大领群家俱厂。地址:东莞市东坑镇凤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晃宁,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开福,该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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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潇华,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东莞市劳动局。地址:东莞市城区育兴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莫海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炽标,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海波,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捕杆镇檀岗村。

上诉人东莞东坑凤大领群家俱厂因诉东莞市劳动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中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海波是东莞东坑凤大领群家具厂员工,其工作岗位是在拉网机上测量网片。1999年12月9日。李海波上夜班,晚上12时许,班长王昭生因故临时离开生产线,李海波操作整平机整平网片时,不慎右手被整平机压伤。另查,操作整平机不是李海波的本职工作,厂方口头规定员工不得操作非本职工作岗位上的机器,但该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李海波工作较为勤快,遇有需要时,常帮助其他员工临时看管机器。发生事故前,李海波因工作的需要曾多次操作过整平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昭生证实,1999年12月9日晚上12时许,其因故临时离开生产线,厂方口头规定员工不得操作非本职工作岗位上的机器,但该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李海波工作较为勤快,有时也跟随其操作整平机。有时网片拉出来是弯曲的,需经整平机整平才知道是否变形,测量网片有时也需整平机的配合。李海波不时也需要调整一下拉网机,遇上其不在场时,李海波有时也操作过整平机。发生事故前,李海波曾多次操作过整平机。事发当晚,整平机就在拉网机旁,如果网片拉得不好,李海波可能去操作整平机。2、闰刚证实,厂方口头规定员工不得操作非本职工作岗位上的机器。但该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李海波工作较为勤快,常帮助新员工看管机器,遇有员工临时离开机器时,彼此临时代为看管一下机器是常有的事。测量网片有时也需要整平机的配合,发生事故前,李海波曾多次操作过整平机。整平机操作很简单,我们都操作过整平机。3、王昭生、闰刚、谭林、温志平等证实,操作整平机并非李海波的本职工作。4、李海波陈述,1999年12月9日晚上12时许,班长王昭生要去模具房修理模具临时离开生产线,王昭生叫其帮助新员工看管拉网机,其发现新员工看管的拉网机拉出的网片有波浪形,于是拿几片到整平机上验证,不慎右手被整平机压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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