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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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依照对其内涵的界定,应该限定在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又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所引起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合并审理。
这里蕴含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两个要件:
第一,因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从诉讼角度看,如果是因行政行为产生行政侵权之诉,属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民事权效益之争,属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或当事人诉讼。
第二,当事人同时违反行政和民事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仅违犯行政法律、法规或民事法律、法规而产生争讼,要么属单纯的行政诉讼要么属单纯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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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可以认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有以下几种:
一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侵害人或被侵害人对责令民事赔偿的裁决也有异议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案件。
二是被侵害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民事侵权当事人对民事赔偿裁决有异议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案件。
三是被侵害人因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就民事赔偿一并作出裁决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异议,仅是对民事赔偿裁决有异议的案件,属单纯的民事诉讼;或受害人没有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仅对行政处罚提起诉讼,则属单纯的行政诉讼。在此,无非是要解决行政审判权是否有权力审查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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