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宗特殊反诉案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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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05时48分0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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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徐某解放前系旧政权县田粮处的职员。1951年土地改革时,建德县人民政府对徐家的地产和房产进行了确权登记。其中对徐家座落在梅城镇西门街南侧的房屋,颁发了4540 案例背景 徐某解放前系旧政权县田粮处的职员。1951年土地改革时,建德县人民政府对徐家的地产和房产进行了确权登记。其中对徐家座落在梅城镇西门街南侧的房屋,颁发了4540、4541、4542号土地房屋所有证。确认这些房产为徐家的私产。由于阶级成份划分时徐被划为“历史反革命”,徐在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改造的过程中次次受冲击。 1956年,徐写了《申请书》要求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将果园、山地、坟地作为生产资料入社。同时,在参加革命的女儿的动员下,为表示“靠拢政府”,在《申请书》中同时表示要将西门街的三楼三底共263.35平方米房屋,赠送给人民政府。原文说:“另外,我为了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将座落在西门街新建楼屋一座,计三间,左首一间约六尺宽的人行道例外,赠给政府,来摆脱剥削,从劳动中来改造自己,争取做一个自食其力者。是否特具申请赐予批复。此上西湖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请转呈人民政府。”但“西湖合作社”将他的地和山作入社处理后,没有将房产转报上级政府,擅自占为社里使用,因此政府一直没有批复同意接受捐赠,也没有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徐某一直持有土改所得的“房屋土地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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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956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令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入房屋等生活资料则没有要求人社。①因此,徐某的房产是不可能作为生产资料入社的。 徐某迟迟等不来政府的接收房产的手续,村合作社则从1956年开始直接代收房租。徐不服,但碍于“四类分子”的身份,他不敢多言。1957年,他心有不甘地叫女婿向省报写信反映,信被转办到梅城镇公所。以后数年,徐被村里作为“反攻倒算”的典型。他和女婿一起连年被批斗。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社将该房屋的六尺宽的人行道阻塞,徐一家出入都不便。1972年,徐的另外535.13平米房屋又被社会主义改造,发给了一次性“固一租金”,丧失了所有权。一直到文革结束,徐不敢喊冤,房产也便被社里一直占用。 八十年代初,党和政府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1983年,他写信给西湖村要求发还房产,村里不允,86年,徐长子以华侨身份从国外致信中央政府要求落实政策。徐本人直接上访和找各级政府不下百次。87年,县委统战部到梅城镇。西湖村。县公安局查档和调查,查明了全部情况,形成了处理意见文件,认为:“按华侨政策,将房子还给徐某。”但没有结果。1997年,徐的海外关系和顽强不息的上访起了作用。建德市政府根据侨办和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关于要求落实徐某房产政策的请示》,发出了“建政办4号”文件《关于落实侨眷徐某房产政策协调外会议纪要》。纪要决定:一、徐的房产,应按中办国办[84]44号《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87]7号《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央《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问题的窥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抓紧落实。二、1951年三份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仍归徐仲寅所有。三、西湖村委会已经收取的历年租金,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不退还给徐, 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权由徐收回。四、做好双方说服工作平稳解决。1997年3月4日,建德市房产处给徐仲寅重新颁发了029494号房产怔,将全部房产再次确权为徐的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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