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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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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权是由检察院行使的权力,立案监督也是不随意行使的,在刑事诉讼规则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的范围和限制,那么律师作者就和大家聊聊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三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百七十七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在里面都有详细的说明,立案监督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形。立案监督权行使是需要写申请书的,作者去律师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帮助的。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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