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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问题导致赔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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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实施到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金额500余万元,至今仍有近200万元尚未落实。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赔偿办一份统计资料显示的内容。

原因很多,但有一条已经明确,国家赔偿法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了。

在2008年全国人大共安排审议20件法律草案中,就包括国家赔偿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很多代表也就修改这部法律提出了议案。代表们认为,国家赔偿法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直接影响了国家赔偿工作的正常开展。

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3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华等30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颁布时备受瞩目,实施中却收效甚微。”孙桂华这样评价国家赔偿法,主要问题是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安东代表领衔30名代表提出了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不断得到落实,人民群众对法律维权的需求越来越高,这部法律在贯彻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也越发明显。田儒斌等31名代表也提出,国家赔偿法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要求,赔偿数额低,赔偿困难。

代表们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无论是程序上、实体上还是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上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实施难度最大、障碍最多的一部法律,直接影响了国家赔偿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大问题导致赔偿难

从议案中看,代表们认为国家赔偿法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赔偿范围较窄。孙桂华等代表提出,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司法侵权情形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如: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存在瑕疵致人侵害的情形等;行政机关违法决定、命令或者严重不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轻罪重判的情形;超期羁押的情形等。

刑事赔偿程序规定不合理。安东等代表认为,赔偿确认及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未能体现程序公正。一些侵权行为的确认无明文规定,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确认随意解释,致使许多案件无法进入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先行处理等重要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导致无章可循;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无法对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等。

民事司法赔偿的规定范围有限,不能保障民事审判公正。安徽江淮汽车公司董事长左延安等32名代表提出,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中近50%案件属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而国家赔偿法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情形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在刑事诉讼救济方面暴露立法缺陷。孙桂华等30名代表提出,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法的基本原则、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决定的执行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赔偿费用支付的规定不合理。在这方面,代表们列举出不少情形: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后,义务机关无力先行垫付;一些地方政府或财政机关人为设置赔偿费用核销条件,使国家赔偿蜕变为单位赔偿、部门赔偿;地区间赔偿费用支付不统一等。

国家赔偿法亟待修改

如何解决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上述问题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安东等30名代表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三个部分,同时又规定了三类赔偿适用两种不同程序,体例比较混乱,可考虑对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分别立法予以规范。

代表们建议对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作专章规定,对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哪些违法侵权情形属于赔偿范围加以界定。赔偿内容应该包括: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积极作为行为;该违法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通过其他救济渠道和程序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形等。对现有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扩大,对在实践中发生的与现行规定近似的情形,可以考虑吸收到赔偿范围中来。

代表们对于完善赔偿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或者明确规定赔偿之诉参照行政诉讼程序,将赔偿委员会改为国家赔偿审判庭,作为法院内设机构独立设置;或者保留现行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但要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加以细化。

此外,代表们还建议: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的规定;立法明确赔偿确认与三大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对于无法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申请确认情形,明确规定依据何种程序及由谁来加以确认;对赔偿确认设立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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