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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死亡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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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武立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人身损......本文有79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人身损害死亡问题的咨询

我妻子怀孕七个多月时因肚子疼 到离家近的私立医院治疗 治疗三天后早产生下一女婴 因私立医院没有早产儿需要的保温箱吸氧等一系列条件 后来又转市人民医院到市人民医院儿科保温箱 吸氧 输液等抢救,大约一个半小时后 小孩因呼吸衰竭死亡。我想起诉私立医院没有接生早产儿的条件就不该接生或转医院治疗而他们为了钱却耽误了我的小孩。我现在该准备什么

律师回答:

你可以与私立医院协商赔偿的问题,不成可以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E-mail: gmfhrb@sohu.com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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