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郑雪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社会和法律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类社会演变中,私有制的产生导致国家的建立,国家建立以后又通过政府的形式管......本文有90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社会和法律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类社会演变中,私有制的产生导致国家的建立,国家建立以后又通过政府的形式管理国家,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早期,政府的权利高于一切,“国家赔偿”一词还没有出现,在那时,“国家豁免权”被广泛用于各个行政和司法领域,即使政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严重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也是没有权利向国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的。②在那个国家赔偿“全面否定”的时代,要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失更是无从谈起。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演变,主权在民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政府的公权力不断分化,开始了政府时代向民权时代的过度,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1873年法国布朗戈案的判决标志了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逐步的建立和发展起来。
到了现代,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通过判例或者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个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标榜人权的现代社会,精神权益的保护甚至比人身权益的保护更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法律进步。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人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权既包涵了物质方面的内容,也有精神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者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民事方面的法律依据,随后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
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日益完善,而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却迟迟没有“精神焕发”,近几年我国的国家赔偿诉讼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导致了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后得不到精神的补偿。例如2001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陕西“处女嫖娼案”,被害人麻旦旦作为女性却被泾阳县公安局认定为男性并下达了因嫖娼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身心遭受摧残的麻旦旦提起索赔精神损害赔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一审结果只是赔偿麻旦旦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还有最近爆出的赵xx案,赵xx是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的普通老百姓, 因涉嫌杀害同村赵xx于2002年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然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xx却安然回到村中养病,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xx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在赔偿方面,赵xx获得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但其随后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因我国国家赔偿法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而未获支持,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强烈反应。
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缺少“精神”的国家赔偿制度已经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诟病,社会各界都迫切希望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中,可以这么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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