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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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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四个直辖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其他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也就是实行地级统筹。三是在其他省、自治区不是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统筹,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至于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相比,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基本上都实行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比较容易实现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大多数国家的统筹层次都较高,我国工伤保险的实践证明,统筹层次低难以达到分摊工伤风险的目的。三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差异,如果规定一个统一的统筹层次,不一定对所有的省、区、市都合适。考虑各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地方的统筹层次授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哪个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应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其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行业生产流动性较大,其工作范围跨几个统筹地区,这样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其特殊性,如果还按照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来执行,势必使得同一行业的企业参加不同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直接导致其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同,这可能会在实践中产生一些人为的不公。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为了给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留有一定余地,条例规定其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步骤为:先由相关行业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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