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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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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解析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之前,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概念范畴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全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以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等。死亡可能使前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伤害可能使受害人本人和其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善,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悲伤、懊恼、悔恨、羞愧、愤胆、怯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严重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这样的反常状况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利的,是一个正常的人所不愿意发生和不愿意接受的。

人们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产生反常的精神状况,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者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精神方面的不快。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通常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与他人侵权行为的关系;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其他制度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协调。

精神现象为无错方所特有。精神损害仅发生在无过错方受不法侵害的情况。法人有一些人格权,但是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心理和精神现象,也当然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但是无过错方的人格权受到损害时,法律也规定予以救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物质利益,而不是维护其精神利益。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不仅造成物质伤害,也造成精神伤害。除在分割工同财产的照顾无错方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保护无过错方的正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界定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有过错方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有如下特征: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双方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在对另一方的人身权利,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前提下,给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存在重大的侵害事实与后果。

婚姻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它是一种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对受害方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离婚过错方精神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救济无过错者均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手段。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形成的人身和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禁止破坏一夫妻制的任何行为,包括重婚、非法与分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另一方,这些行为损害了夫妻对方的配偶权、同居权,对他谅造成了精神损害,同时损害了夫妻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夫妻关系相对一方的经济损失。这中夫妻关系下的过错,主要损害的是夫妻关系相对一方的人格权中的配偶权和同居权,受损害的方面主要是精神损害。相应的,由于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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