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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边缘类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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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边缘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最难处理的是双方当事人是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那类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农村建房的临时雇工、家庭保姆等。

用工者与受雇者在劳动过程中也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类用工是无法简单地纳入劳务关系处理的。我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浙高法240号将这此情形规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准确地表达应该是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其社会关系的本质应该仍属于劳动关系。《菲律宾劳工法》就将家庭佣人包括在雇员内受劳动法保护。意大利民法典也将其列入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德国民法典上的合同分类是第六节“劳务合同” ,第七节“承揽合同”。上述边缘类案件显然不能作为承揽合同处理,即与劳动关系同等对待。其实由于社会活动的丰富性,某些具体情形下很难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前苏联学者加明斯卡娅给劳动关系下的定义:“凡是在人的劳动是用来换取报酬,同时他的直接成果并不属于工作者自己而属于他为之进行的那一个人的情况下,摆在我们面前的就是劳动关系。”

可见劳动关系的外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边缘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实有不少困难。由于认识上的不同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在司法实务中对适用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上都有争议,不同法院掌握的赔偿标准往往不相同。这类案件,若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属于雇工与雇主的关系。雇工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按劳工保险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笔者认为,由于这类雇佣关系我国尚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都按照无过错责任处理的理念似乎未被社会所接受,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宜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雇工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及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如在农村建房过程中雇工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从架上跌下的、从事机器操作受伤的等。若从事的作业没有明显的职业风险,按过错归责原则处理,如家庭保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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