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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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应统一认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有规定,它们虽然名称完全相同,但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指精神受到损害之后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是指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伤致残或死亡后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
目前,一些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致残、致死赔偿案件时,对受害人同时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在处理上和对规定的理解上存在很大差异。有的认为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对其精神损害一般不再支持,理由是有重复赔偿之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同时支持受害人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致残、致死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残疾或死亡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受害人因致残、致死的同时其本人或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这两者同时支持并不矛盾和重复,并不具排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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