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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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七种工伤情形之一。在这个工伤情形中,“机动车事故”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对“在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由于受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对此理解不一,对“在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已成为审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最难把握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上下班途中”一般应结合上下班时间、路线和目的地三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认定。
对上下班时间的认定发生争议,一般集中在职工上班违反规定迟到或者违反劳动纪律早退,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工伤的问题上。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原因有二:一是现行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了扩大宽松的规定。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而现有规定只要求“在上下班途中”,指的是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不再对时间和路线有特别规定;二是根据工伤保险立法中的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不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迟到早退属于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处分,但不能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抗辩理由。
对上下班路线的认定争议,一般集中表现为因绕道而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认为,如绕道存在“合理的途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谓合理的途径,指的是因交通不便而绕道、因工作原因而绕道、因日常生活的必须而绕道等绕道行为。
对上下班目的地,比较容易理解的是上班目的地为用人单位,争议较大的是下班目的地。有的单位为职工提供了宿舍,就认为职工的下班目的地应该在单位宿舍,这一看法于法无据,其至少剥夺了职工下班后与家人团聚的权利;有的职工不止一个家,平时下班回市区的家,假日前直接回农村的家看望父母,根据其生活习惯,笔者认为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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