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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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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可行性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高空抛物案件虽然具有可受理性,但却无法找到适当的法律基础。这就意味着,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当中,对于高空抛物这类问题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那么,对于这一法律漏洞如何进行填补呢有学者提出,高空抛物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但是可以类推适用,并将高空抛物行为称为非典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 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按照德国法律适用方法的一般原则,类推适用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必须证明法律当中的确存在漏洞,而案件也正因此未被涵盖;必须判断这一漏洞是立法者故意留下的还是非出于其本意;案件事实中的利益状况与被类推适用的法条所蕴含的利益评价必须一致。 由于笔者前面已经对于高空抛物案件不能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进行了论证,同时高空抛物案件亦为近年来新出现的纠纷类型,因此,对于高空抛物案件能否类推适用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前面提到的第三个条件能否得到满足,即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利益评价是否一致一般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由于所有的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因此在不能辨别真正的加害人时,让所有的行为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具有道德上和预防上的正当性。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行为人在行为时都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故而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利益的保护应当让位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但在高空抛物行为当中,实际上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其他人并未实施任何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其可能仅仅是在家中聊天、睡觉,甚至根本不在家中。因此,笔者认为,高空抛物案件当中的利益情形与共同危险行为当中的并不一致,类推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判令所有高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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