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明航”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本文有53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配偶的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种侵权行为构成法规竞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
虐待、遗弃侵害配偶权。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权,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样,构成请求权的竞合,由当事人选择诉因起诉。没有构成责任竞合的单纯的虐待配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遗弃配偶者,是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构成遗弃,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准许。构成虐待或者遗弃的,有的是犯罪行为,有的不视为犯罪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行为。对此,都可以请求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必须构成遗弃犯罪者才准许请求损害赔偿。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696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