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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律师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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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光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问题:2010年湖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答: 您好 这里不可能作出具体到赔偿多少万的答复,因为各地的赔偿标准不同,你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结合事故发生地的标准计算。 1、因交通事故......本文有36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问题:2010年湖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答:

您好

这里不可能作出具体到赔偿多少万的答复,因为各地的赔偿标准不同,你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结合事故发生地的标准计算。

1、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2、各项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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