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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鑫、梁小龙、陈飞、郭永昌、王瑞娟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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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建全”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人高鑫,又名高鑫鑫,男,汉族,987年8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高中文化,住张掖市市政公司家属楼号楼单元402室,系张掖市二中高三(7)班学生。因......本文有113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人高鑫,又名高鑫鑫,男,汉族,987年8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高中文化,住张掖市市政公司家属楼号楼单元402室,系张掖市二中高三(7)班学生。因涉嫌犯于2005年0月7,同年日7日,现于甘州区看守所。
董学福,甘肃方联律师。
被告人梁小龙,男,汉族,987年3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高中文化,住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元丰村一社,系张掖中学高三()班学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0月7拘留,同年日7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飞,又名陈飞飞,男,汉族,987年7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高中文化,住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陈家墩村七社,系张掖中学高三()班学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0月7拘留,同年日7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永昌,男,汉族,989年2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高中文化,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乡上崖村二社,系张掖中学高三()班学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0月7拘留,同年日8。
法定人郭如苍,男,汉族,964年7月23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初中文化,住甘州区明永乡上崖村二社,农民。系被告人郭永昌之父。
辩护人张 净,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瑞娟,女,汉族,974年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高中文化,,住甘州区新乐小区37号楼单元2楼4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0月25拘留,同年日8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6)第09 号书指控被告人高鑫、梁小龙、陈飞、郭永昌、王瑞娟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鑫及其辩护人董学福、被告人梁小龙、陈飞、被告人郭永昌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如苍、辩护人张净、被告人王瑞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日,被告人高鑫、梁小龙、陈飞、郭永昌伙同他人持木棒、砖头将流行前线服装店玻璃门等物损坏,被告人王瑞娟在被告人高鑫等人准备砸流行前线服装店时,以给被告人高鑫等人报酬予以鼓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王海鹏的陈述,赵春花、马霞、曾国涛等证人证言、估价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鑫、梁小龙、陈飞、郭永昌、王瑞娟的行为已触犯《》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了泄愤报复,毁损特定的财物,构成,同时认为被告人并非本案主犯,被告人有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小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
被告人陈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永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系未成年人,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王瑞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日,被告人高鑫与刘东乾(990年7月8日出生)等人在商贸大世界楼下的“流行前线”服装店购买衣服时,因就服装价格问题而怀恨该服装店老板王海鹏。后高鑫等人在“烈火战车”服装店购买衣服时,告诉该店老板—被告人王瑞娟,想要砸“流行前线”服装店,被告人王瑞娟即表示给被告人高鑫等人奖励及报酬。2005年9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高鑫、同案犯刘东乾纠集被告人梁小龙、陈飞、郭永昌及管燕斌(现外逃)商议准备砸“流行前线”服装店,并由刘东乾准备了作案工具洋镐把及砖头,后被告人高鑫租车将被告人梁小龙、陈飞、郭永昌及同案犯刘东乾及管燕斌送往商贸大世界途中,刘东乾即给被告人及同案犯进行分工,被告人高鑫因与该店老板认识由其负责对其他参与人接应,后被告人梁小龙、陈飞、郭永昌及同案犯刘东乾及管燕斌持洋镐把、砖头,闯入“流行前线”服装店内,将该服装店内的玻璃门、试衣镜及衣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022元。后被告人王瑞娟即按照“约定”送给被告人高鑫等人西服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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