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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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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可视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伤者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人引发的工伤而分为三种。

1、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生活护理费。五至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如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未申请延长时限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期间是指

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

2、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3、第三人引发的工伤待遇支付。

关于第三人引发的工伤赔偿,各地均有不同的规定,但根据《社保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或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第三人引发的工伤待遇支付可分为: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 ;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职工因工死亡的,其抢救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工伤医疗费按前款规定处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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