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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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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与数额的认定问题

触电致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非重伤致残就是人的死亡,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其精神痛苦显而易见,因此,诉至人民法院后,原告人的请求赔偿项目五花八门,要求赔偿的数额也较大,在适用法律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3号,即本文所称的《解释》,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7号、30号]三个司法解释。

因此,目前,在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的观点,一些人主张3号是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而作出的,且没有类似如20号司法解释中那样明确,权利人如主张精神赔偿,可以适用7号司法解释支持其请求,因此,凡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本人对此持不同意见。20号司法解释第3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此司法解释时,已注意到了3号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前一个司法解释废止,只是强调:“内容不一致,以本解释为准”。

观20号司法解释,况且两个司法解释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并无较大的差异。当然,触电致人伤害的案件在归责原则上,还得按照3号司法解释,作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都可以适用,而不应当片面的理解仅适用3号司法解释,如此,既违背了20号司法解释的宗旨,也不利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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